電動(dòng)吊籃租賃時(shí)對吊籃的要求
(1)吊籃在動(dòng)力試驗時(shí),應有超載25%額定載重量的能力。
(2)吊籃在靜力試驗時(shí),應有超載50%額定載重量的能力。
(3)吊籃額定速度不大于18m/min。
(4)手動(dòng)滑降裝置應靈敏結實(shí),下降速度不應大于1.5倍的額定速度。
(5)吊籃在承受靜力試驗荷載時(shí),制動(dòng)器作用15min,滑移距離不得大于10mm。
(6)擦窗機在額定載重量下工作時(shí),操作者耳邊的噪聲不應大于85dB(A),機外噪聲不大于80dB(A)。
(7)吊籃上所設置的安全裝置均不能妨礙緊急脫離危險的操作。
(8)吊籃的各部件均應采取有用的抗腐蝕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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